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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吴茗 程凡)5月17日,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来到该县小岭镇金米村,与包村领导及村组干部一同看望因交通肇事致残的申请执行人夏某。
2018年4月30日,夏某等4人搭乘被执行人谢某驾驶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刹车失灵发生翻车事故,5人全部被甩出车外,其中2人当场死亡,夏某与另一乘车人受伤,后夏某得以救治。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期间,谢某筹措资金赔偿了两名死者共计50万元,并与夏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在支付了4万元赔偿款后,剩余赔偿款4万元谢某未能履行。后谢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柞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干警了解到谢某在监狱服刑,其家属亦无能力代为履行赔偿义务。而夏某本身家庭贫困,智力也存在问题,生活较为困难。通过多方调查,执行干警将谢某出租村集体用于种植木耳的土地租金予以扣划4000余元,又多方联系到谢某的儿子要求其代其父亲履行部分义务,谢某儿子向法院帮其父亲缴纳案款1万元。
“本来想着谢某在坐牢已没有希望了,没想到还能要回来这么多钱,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夏某拿到案款时激动地说。随后,金米村将夏某列为低保人群,还给其安排了临时性工作。
此次执行干警与村组干部一同前往看望夏某是为了解决后续赔偿款落实事宜,由于谢某尚在监狱服刑,考虑到赔偿款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且该案符合执行救助条件,柞水县法院准备将夏某列为执行救助对象。所谓执行救助,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而由相关机关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救济资金、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助其度过困难,目的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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