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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若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特性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得到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考“双一流”建设高校实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得到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得到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得到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得到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得到学士学位。在国内得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学习、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得到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高校以教育部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授予该学位证书的高校名字为准。
2.留学生需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继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有关用工单位依法签署工作或聘任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税(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一款标准的除外)。符合此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持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少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区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此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近期持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少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区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收入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缓冲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税缴纳状况原则上由系统核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交的、交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具体用工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税缴纳状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同。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署工作或聘任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审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或以上(如合同规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实习期后才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畴。年纪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符合我国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居民户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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